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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检之声 | 感情不和要“自焚”,法律后果你可知?

2017-07-04 邱华静 通州检察

琼瑶剧里的痴男怨女、金庸武侠剧中的爱恨情仇,多少人难过“情关”,令人唏嘘。重感情是好事,但这绝不是任性妄为的借口。现实中,有些人因为情侣分手而纵火“自焚”;有些人因为夫妻不睦而伤害他人;这些行为或酿成家庭惨剧,或自己身陷囹圄,造成的是对家庭和社会难以抚平的创伤。这不,通检君就遇到了几位。今天咱们就聊一聊玩火“自焚”的法律后果。

拎汽油上门求和好的小伙



刘某是二十出头的小伙,因不满女友王某提出分手,就拎着盛着汽油的铁桶到王某家“送礼”,要求与王某和好,但受到王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刘某向客厅地面及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后,持打火机以点火相威胁,并声称“不同意就同归于尽”。王某的家人当即夺下打火机、油桶,制止了刘某的冲动行为。


点燃衣物连烧三屋的妻子


为人妻并育有一子的叶某,从老家来京陪伴在京打工的丈夫,但因丈夫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叶某,再加上多年异地生活,叶某与丈夫感情生疏、争吵不断。一日,叶某独处时突发“轻生”念想,将自己的旧衣物点燃,但后来又不想如此离开人世,就在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的情况下离开房间,后房屋起火导致三个房间及屋内物品被烧毁。

这两个“痴情人”的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均已经触犯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类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因为感情生活遇到挫折,接受不了分手、离婚等现实,未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而采取极端的手段意图逼迫对方或引起对方注意。放火时行为人主观上知道点火后可能造成自身以及周边人和物的损伤、毁灭,但仍然在冲动意识的支配下实施放火行为,而行为人往往冲动过后便自责,后悔自己先前的不冷静,懊恼没有控制住情绪,其之前能够认识到如果放火会对人和物造成危害后果,但却没有预料到放火后会被刑拘甚至是被法院判处刑罚。


放火的危害性有多大呢?

来看看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天津瑞海公司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70余人遇难和失踪,700余人受伤;江苏启东火灾爆炸事故致2死18伤;佛山火灾事故致4人死亡;人为点燃汽油导致宁夏公交车着火,造成17人死亡、32人受伤……一个个惨痛的火灾后果,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提醒民众什么叫大火无情。


无论是无心之过引发的失火事故,还是刻意为之的故意放火,一旦易燃物品遇火种燃烧,后果具有不可控性。特别是存在汽油等化学易燃品时,小到未熄灭的烟蒂、电器漏电甚至是磨擦静电就可以引发火种,并加速物品的损毁速度。而实施故意放火的行为所引发的灾情大小、能否及时控制等与当时的风向、风力相关,且火势情况及是否会发生爆炸等二次灾害,与现场人员自救方法、现场是否存在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周围人员能否及时察觉、消防出警到达早晚等密切关联。因此,一旦放火引发火灾,现场灾情是否可控具有不特定性,而这种不特定性使周边的人身及财产面临被危及的危险。

“星星之火”可引发大患,万不可忽视,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挟、发泄的手段。人生多有不如意,如遇情感波折应冷静面对,以放火的方式逼迫对方或欲“轻生”,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此冲动只会使自己置身危险境地,同时还危害周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仅没有挽回感情,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认清放火“折本账”,勿因冲动悔终生!


温馨小贴示

火灾逃生四要点:

1.用湿毛巾捂住鼻子,防烟熏;

2.避开火势,果断迅速逃离火场;

3.有效地寻找逃生的出路;

4.趴在地上等待救援。

(微信编辑 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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